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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岁少年无钱上网打游戏多次盗窃通信电缆获刑九个月

来源:网络    作者:未知    时间:2015-05-04 点击次数:2380

  四川省营山县某16岁少年,因无钱上网打游戏,竟多次盗窃通信电缆。日前,专业人士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,该少年的行为构成盗窃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  龙某某家住营山县朗池镇,初中毕业后,因成绩不好,便未继续读书,经常与一帮小青年出入于网吧、迪厅等娱乐场所。由于囊中羞涩,无钱上网打游戏,龙某某决定去搞点钱。2014年3月的1日晚、2日凌晨、5日晚、7日凌晨、9日凌晨,16岁的龙某某伙同曾某等人先后5次在营山县朗池镇新城路原建筑公司后窃取通讯电缆线。2014年3月9日凌晨,龙某某等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时,其同案人员曾某被当场抓获。当日中午,龙某某等人在营山县朗池镇一宾馆内被抓获。因涉嫌盗窃罪,龙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同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。曾某等其他四名同案犯作案时均未满16岁,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,被治安处罚。

  庭审中,被告人龙某某悔恨不已,称自己人年轻不懂事,平时不学法、不知法,才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,请求法庭从轻处罚,今后一定汲取教训,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。

 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多次窃取公私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;其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龙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十八周岁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;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当庭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与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。